昆山市广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昆山市广告协会。
第二条 昆山市广告协会是昆山全市广告界的行业组织,是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昆山市广告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昆山市广告行业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团结全市广告工作者,为促进昆山市广告事业的发展和昆山经济的繁荣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昆山市广告协会接受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昆山市广告协会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236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昆山市广告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广告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广告经营者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坚持广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推动昆山市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调查研究国内外广告发展趋势和昆山市广告发展状况,传播国内外广告界的信息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向政府提出有关昆山市广告行业发展规划方面的建议。
(四)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建立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对全市广告经营活动开展咨询或服务工作,制止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倡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接受广告投诉,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间的关系,促进各广告经营者横向联系和协作,积极宣传昆山市优质名牌产品,为发展昆山经济服务。
(六)组织经验交流,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广告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广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开展广告学术研究,培训广告专业人员,提高广告工作者思想水平、政策水平、艺术水平和业务水平能力。
(八)加强同国内外广告界的联系和交往,代表昆山广告界参加国内外广告组织及其活动。
(九)兴办与广告业有关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为促进昆山市广告业的发展和加速广告业的深化改革摸索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昆山市广告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团体会员:
1、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具有一定资质标准的广告经营单位(包括专营兼营单位);
2、具有一定广告经营额的广告主(包括各种类企业及事业单位);
3、经济信息部门以及广告宣传有关的其他单位与部门。
(二)个人会员:
1、具有一定广告理论和策划、创意、设计水平的广告工作者及教学、研究人员;
2、广告界的知名人士及热心于发展广告业人士。
3、广告监管相关单位有关人员。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提供单位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的情况和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会者;
(二)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
(三)违反协会章程,经教育拒不改正者;
(四)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者;
(五)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情节严重者;
(六)个人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昆山市广告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为全体协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长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昆山市广告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专业工作机构,受理事会领导,其日常工作由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主持。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协商提名,由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任务,围绕广告业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行业特点和专业范围内开展学术研究、经验交流以及联谊活动;
(二)向协会反映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三)向协会提供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广告经营情况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昆山市广告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全市广告经营活动开展咨询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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