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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商标 商标注册须知 | 什么是商标 | 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 商标注册

1、商标的概念
从商品到服务
WIPO的定义:商标是赋予某个特定企业的商品以个性,使之与其竞争对手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任何标志。
目前通常的定义:商标是使用于商品或服务,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表现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2、商标的种类
最常见方法是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个基本类型,其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分为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其他分类方法:
(1)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2)按用途不同分为主商标、副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3)按知名度保护范围大小不同分为普通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4)按是否注册分为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
(5)按感知方式不同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Intel)、嗅觉商标。视觉商标又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两种。目前我国仅受理视觉商标的注册。

3、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洞庭山碧螺春、原产地)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其中“其他组织”是指集体性质的组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使用。(巴城)

4、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商标法》第八条
三维标志。也就是常说的“立体商标”。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与商品无关的普通立体商标;商品包装的外形;商品本身的外形,商品一部分的外形
颜色组合。
(1)结合具体图形的颜色商标:指定颜色的图形商标是组合商标,只有同时使用图形与颜色才构成侵权。
(2)与图形无关的颜色商标:排斥使用颜色及文字。

5、商标价值
商标的交换价值
商标的使用价值
随着生产自动化流水线的普及,单纯的生产所创造的价值比重正在下降,产品的大部份价值是在出厂以后的广告、营销、推广、服务中创造的,后者沉淀至品牌中去。

无限性和可复制性(版权、专利的一次性投入)

6、商标权的主要内容
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于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许可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以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有偿或无偿)。
转让权:注册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予他人(有偿或无偿)。
移转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之外的事由而发生移转。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情况。(《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7、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所规定的一项法律概念。《TRIPS》对此也有相应规定。
驰名商标可以获得比普通商标更广泛、更严格的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的情况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 驰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至少包括:该商标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地域和期限;与该商标相关的价值。)
商标局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同仁堂(1989年11月18日);我国司法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郎酒(1992年8月2日);我国认定的第一件外国驰名商标:杜邦公司“FREON”(氟里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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